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产品生产和销售以及对产品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包括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产品质量损害赔偿、产品质量争议处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二、产品质量立法
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比较重视产品质量,强调对产品质量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改革开放后更加快了产品质量的立法进程。国务院发布和批准发布的关于产品质量的行政规章、条例主要有:《工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等。国家颁布的涉及产品质量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这是我国产品质量基本法,也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定产品质量的法律。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产品质量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三、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不动产。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不适用《产品质量法》。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述产品范围的,适用《产品质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