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管理》第三章第三节学习课程-贷款管理要素

院校:广东函授学历提升 发布时间:2019-11-08 19:38:54

    三、贷款管理要素
    所谓贷款管理的要素,是指贷款管理的类别、期限、利率、合同等基本组成部。这些要素,是商业银行贷款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要内容,无论什么性质的银行,从事什么类型的贷款,都是由这些要素组成的。《贷款通则》对贷款要素进行了明确规定,严格按照这些要素对贷款业务进行严格管理,是商业银行控制信用风险的重要手段。
   (一)贷款类别
    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在贷款管理上有不同的重点,各类贷款性质差异很大,在方式上也有不小的区别,但总体上,商业银行贷款可以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见表3-1):
    由于商业银行经营的各类贷款在以后各章中将分别讨论,本章不一一详细说明,只对由商业银行经办但又不完全属于商业银行的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画个特殊贷款品种进行简单介绍。所谓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从严格意义上说,委托贷款不是商业银行贷款,只是商业银行以贷款管理的方式办理的代理业务。中国过去规定只有信托公司可以办理委托贷款,但商业银行尝试性地开办了一些委托性贷款。委托贷款的基本特点是: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发放和管理贷款;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发放和管理贷款;委托贷款的收益全部归属委托人。委托贷款包括国内委托贷款和国外委托贷款。
    所谓特定贷款,则是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从事的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发放的贷款。从这个意义上说,特定贷款也不是商业银行自主经营的贷款品种,只是按照贷款方式发放的特殊性质的贷款。特定贷款的基本特性是:国务院为特定贷款批准人,其他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批准特定贷款,贷款的用途、期限和利率也由国务院规定;贷款发放前就知道可能造成损失,并对损失的补救采取一定措施;特定贷款只能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从上面关于特定贷款的特性描述中可以看出,特定贷款并不符合商业银行按市场原则操作贷款的要求,加上国有商业银行进行家合化改革,因此,特定贷款作为特定历史条件下的贷款品种将逐步淡出国有商业银行贷款管理的范围。
    除常规性贷款种类外,商业银行贷款越来越多地借鉴国外商业银行的微法,不断推出新的贷款品种。如:项目融资,主要是指以设立专门的公司从事项目筹资和经营,并作为该项目贷款的承担者。以项目公司的现金流量和收益作为还款来源,项目公司的资产作为贷款安全的保障。该融资方式一般应用于现金流量稳定的发电、道路、铁路、机场、桥梁等大规模的基本建设项目,应用领域逐渐扩大。项目融资分为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和有追索权的项目融资。前者表示贷款的还本付息完全依靠来源于项目的经营效益。如果项目未能建成或经营失败,其资产或收益不足以清偿全部贷款时,贷款银行无权向该项目的主办人追索;后者则是指除以贷款项目的经营收益作为还款来源和取得物权担保外,贷款银行还要求第三方提供担保并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追索。
    又如BOT项目融资。BOT(Build-Operate-Transfer)项目融资是指私营机构参与国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并与政府机构形成一种“伙伴”关系,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分配该项目的资源、风险和利益的融资方式。私人投资者组成项目公司,从项目所在国政府获取“特许权协议”作为项目开发和安排融资的基础。运用BOT方式承建的工程一般都是大型资本、技术密集型项目,主要集中在市政、道路、交通、电力、通讯、环保等方面。还有福费延(Forfaiting),它是基于进出口贸易的一种融资方式,指银行对未到期的国际贸易应收账款进行无追索的贴现,也称为买断或包买票据,即包买商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权地购买已经承兑的、通常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
                                                                                       (本文原创:转载未经许可将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