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形式美
形式美是指事物外在形式相对独立的审美价值,是由构成事物外在形式的物质材料的自然属性(色、形、声等)以及它们的组合规律(整齐、对称、比例、节奏、多样统一等)所呈现出来的、并同主体的审美形式感相吻合的审美特性。形式美是美学家人为划分出来的一个美的领域,它同社会美、自然美、艺术美实际上是一种交叉关系。社会美、自然美、艺术美领域中的审美对象都具有感性形式,都涉及到形式美的问题。
对以上定义需作三点说明:
其一,形式美是相对独立的美。“形式美”这个概念的意思是,它的美只在形式,无须涉及内容:人们欣赏事物外在形式的美就能产生美 感,当然也无需考虑这形式表现了什么内容。可是,任何事物的形式,无论这个形式美还是不美,实际上都不可能脱离它所表现的内容而存在。黑格尔说:“内容非他,即形式之转化为内容;形式非他,即内容之转化为形式。”内容和形式是不可分离的。金黄色麦浪的色彩固然使人激动和愉快,但它确实包含和体现着农民辛勤的劳动和创造。尽管小提琴的音色足以令人动情,但它毕竞是作品旋律及其展开的一部分,是音乐家情感的载体。因此,形式美指的是相对独立于内容的形式本身的美。
其二,形式美具有一定的抽象性。美的形式和形式美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在于,形式美以美的形式为存在的基础,正是种种美的形式表现了形式美。其区别在于,现实生活中美的形式总是具体的,如一座山美的形状,一幅画美的构图,-首诗美的音律等。而美学上讲的形式美是对各种美的形式共同的审美特征所作的概括,所有形式美法则都是人类在长期的社会实践和审美活动中对形式方面美的规律所作的经验总结。由于美的形式是具体的,因而在现实生活中常常表现出复杂的状况。例如一派春光明媚、山清水秀、鸟语花香的自然景象,它由多种自然物质材料构成和呈现,体现着多种形式美的规律和法则,作用于人的多种感官和心理。可是形式美却是概括性的,表现为一条条的经验总结。这经验总结对于形式美的创造和欣赏具有指导意义,但又不是绝对的。“黄金分割律”被认为是最美的比例,门窗、书本的长与宽的比例通常就体现着“黄金分割律”。然而,如果这比喻应用于手帕、鞋底上就不觉得美。色彩缤纷的灯光布景在喜庆的场合中是令人愉快的,但如果出现在肃穆而悲痛的追悼会上,则不能引起人们的美感。由此可知,理论上讲的形式美乃是撇开了种种美的形式的具体性而对其共同的审美特征所作的某种程度上的抽象概括。
其三,形式美离不开主体的审美形式感。美和美感实际上是不可分离的。当事物的美呈现出来,必然同时为人们的美感所肯定。形式美亦然。首先,形式美并不是美的形式。美的形式是具有审美价值的形式,形式美则是形式上的美,是事物的外在形式所体现的人类社会的一种价值,是美的形式适合和满足了人类审美需要的那种属性。所以,形式美涉及客体与主体的关系,离不开作为审美主体的人。在人类社会产生以前,事物的各种简单或复杂的形式已经存在了,可是它们本身无所谓美与丑,是人类长期的社会生活实践和审美活动使人与对象形成了审美的价值关系,包括美的形式和主体的审美形式感之间的对应关系。形式美就产生在这样的价值关系和对应关系中。
从欣赏形式美的审美活动来看,无论是欣赏优美的自然风景,还是健美的人体,抑或精美的工艺品,都表现出很强的直观性,欣赏者美感的产生非常迅捷。此正如前文所引朱自清的话中所说,“ 感觉的享受似乎是直接的,本能的”。实际上,这直接而快速的审美过程反映了形式美欣赏中对象美的外在形式与主体内在的审美形式感的一拍即合。按照格式塔心理学美学的理论,由于对象的形式具有表现性(力)和主体的知觉具有能动性(力),因而形式美的欣赏表现为对象的形式结构和主体的知觉结构相对照进而相契合的过程,而不是主体单纯接受对象形式刺激的过程,也不是移情的过程。在这个方面,格式塔心理学美学的观点是正确的。但是,格式塔心理学美学指出的只是“果”而不是“因”。它没有认识到,美的形式结构和主体的审美形式感的对应契合关系根源于人类的社会实践。具体地说,人类在长期的社会生活实践中接触了各种形式,包括美的形式,由于形式都具有表现性,便形成相应的各种形式经验。久而久之,形式经验内化了,就成为了种种形式感,包括审美形式感。于是,人们在形式美领域的创造和欣赏就有了直接的内在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