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理论而言,诸多学者力图从实质意义上给犯罪下定义。如康德认为:“犯罪的本质就在于犯罪人为了实现个人的自由而实施侵害他人自由的行为。因此,犯罪是出于不道德的动机而实施的不道德的行为。”黑格尔说:“犯罪是对他人权利的一种侵犯行为,是对权利普遍性的否定,换言之,也就是对法律秩序的否定。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认为,犯罪的本质在于“对社会共同法益的侵害”。意大利刑法学家加罗伐洛认为:“犯罪是违反社会的怜悯和诚实二道德情感的行为。①而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犯罪则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②,是“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③。
刑事立法中从实质意义上界定犯罪概念的主要是苏联。例如,1922年的《苏俄刑法典》第6条规定:“威胁苏维埃制度基础及工农政权向共产主义过渡时期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会的作为或不作为,都被认为是犯罪。”1926年的《苏俄刑法典》也规定:“目的在于反对苏维埃制度或者破坏工农政权向共产主义过渡时期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会的作为或不作为,都被认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于形式上虽然符合本法分则任何条文所规定的要件,但因为显著轻微,并且缺乏损害结果,而失去危害杜会的性质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行为。”
与形式意义的犯罪概念强调司法认定犯罪应如何寻找根据不同,实质意义的犯罪概念注重的是刑事立法中应当如何设置犯罪。这种犯罪概念的表述是与统治阶级的犯罪观和刑事责任观紧密联系的。不过,实质意义的犯罪概念虽然旨在从本质上给犯罪下定义,但若脱离形式意义的犯罪概念,而仅依靠实质意义的犯罪概念,刑事司法必然无所适从,甚至极易造成定罪的随意性和刑罚的滥用,因为否定了形式意义的犯罪概念,就等于否定了罪刑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