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学院成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犯罪的混合概念

院校:湖南工学院 发布时间:2025-04-18 12:41:23


    犯罪的混合概念

    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既强调犯罪的实质概念,亦注重犯罪的形式概念,以同时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的概念。这种以混合概念来界定犯罪概念之方式系苏联刑法学界的通说,并对苏联的刑事立法产生影响。例如,苏联刑法学家A.A.皮昂特科夫斯基(A.A. nMOHTKOBCKU)指出:“犯罪乃是对社会主义国家或社会主义法律秩序有危害的、违法的、有罪过的、应受惩罚的作为或不作为。①就刑事立法而言,1958年的《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纲要》第7条即规定:“凡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危害苏维埃社会制度或国民的人身、政治权利、劳动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刑事法律规定的违反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随后,这一界定方式为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所效仿,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在犯罪概念问题上采纳混合概念。当然,西方国家也存在采纳犯罪混合概念的主张。例如,德国刑法学家耶赛克(Jescheck)认为,犯罪是行为人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危害社会因而应受刑罚处罚的不法行为。②这就既突出了犯罪的形式特征,又指出了犯罪的实质特征。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对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研究,始终是围绕刑法的规定展开的。《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据此,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是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此一定义既揭示了犯罪对各种社会关系所造成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之本质特征,也强调了犯罪所具有的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这一法律特征。如此界定显然属于混合概念的类型。本书认为,我国刑法中所采纳的犯罪的混合概念并非把形式意义的犯罪概念和实质意义的犯那概念加以混淆,而是据于两个不同的视角将犯罪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有机统一起来,进而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发挥指导性作用,成为我们认定犯罪、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基本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