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争议及其发展
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的观点认为,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故而也被称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这一犯罪构成理论脱胎于苏俄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是20世纪50年代初期从苏联引进的。经过数十年的研讨、创造和发展,已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并且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不仅是一种历史性的选择,具有历史合理性;也符合中国国情,契合中国的诉讼模式,具有现实合理性;而且其逻辑严密,契合认识规律,符合犯罪本质特征,还具有内在合理性。
然而,近十年来,有部分学者主张将我国通行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推倒重来。正是在这一观点的主导下,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及配套辅导用书中的刑法学科部分遂全面推翻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的学科体系,抛弃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转而采用递进式三阶层构成要件理论。此举在刑法理论与实务界引致强烈反对和广泛关注,同时亦使犯罪构成理论模式之争成为刑法学界关注的焦点。
我们不否认,四要件犯哪构成理论模式的确尚未很好地解决桐合式犯罪构成理论所存在的觖陷,需要借鉴城外犯罪构成理论模式的有益经验进行完善。例如.有必要对犯罪构成与犯耶概念之间的关系、犯罪构成与违法阻却事由之间的关系以及犯罪构成的动态性、精确性和阶层性问题等进行深人研究和探讨。但是,这些理论瑕疵并不足以顺覆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所具有的通说之地位。何况,三阶层构成要件理论亦非究美无缺,即便在大陆法系国家也未占据绝对优势,甚至因为存在理论体系前后冲突、发展现状与建立初衷背离、过于强调体系且偏离司法实践等诸多弊端,而受到德日刑法学界内部的质疑。全盘引进三阶层构成要件理论,不仅严重脱离我国的司法实践,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本书仍以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为基础开展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