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学界的通说,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在此,有必要明确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之间的关系。两者的联系在于: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前提和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一方面,作为犯罪概念基本属性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离开了犯罪概念所揭示的犯罪的共同本质,犯罪构成就失去了立法和理论上的根据。另一方面,犯罪构成又是犯罪概念及其基本属性的具体化。犯罪构成通过其一系列客观与主观的要件,使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一本质特征得到具体而明确的体现;犯罪构成也通过犯罪成立必备的诸要件,使犯罪概念的法律特征具体化,反映出犯罪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惩罚性。两者的最大区别在于功能有所不同:犯罪概念的功能是基于行为的社会、政治本质而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属性,从而使我们得以从原则上把犯罪行为与其他行为区别开来。而犯罪构成的功能,则是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构成犯罪的规格和标准问题,以揭示犯罪如何成立以及构成犯罪需要具备哪些法定的具体条件。
总之,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作为对各种犯罪现象基本特征的科学抽象与概括,犯罪概念并不能直接解决具体犯罪的司法认定标准问题,它所具有的认定犯罪的原则作用和对于刑法制度及刑法理论的基础作用,必须通过犯罪构成才能具体实现。易言之,犯罪概念说明犯那行为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刑本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行为:而依据犯罪构成,就可以具体的构成要件为标准来判断哪些行为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犯罪行为。犯罪概念和犯那构成既紧密联系又彼此区别,相辅相成,共同为司法实跟中正确地认定犯罪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