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成人高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客观上是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院校:怀化成人高考 发布时间:2025-04-19 13:50:30


    客观上是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首先,危害行为的这个特征表明我国刑法坚决摒弃“思想犯罪”,将单纯的人的思想活动、思想方式排除于危害行为的外延,充分限示了危害行为的外在表现和客观方面,并与“意思刑法”划清了。

    界限。因为如果单纯的思想活动不同人的行为联系起来,就不可能对社会产生实际的影响,不可能在实际上危害社会,只有人的行为才可能对社会产生实际作用。其次,我国刑法所惩罚的行为,只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不是其他任何性质的行为。人的行为对社会的影响形形色色,各不相同,但从其性质上区分,不外乎分为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和无害于社会的行为两大类。无害于社会的行为,尤其是其中有益于社会的行为,正是法律要予以保护的行为,当然不是我国刑法所惩罚的对象。只有有害于社会的行为才可能成为我国刑法惩罚的对象,才可能作为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要件。

    危害行为作为人的身体动作,与纯粹的思想活动有本质上的区别,通常也易于区分,难以区分的是有关发表言论的场合。言论作为发表思想观点、表明主观意图的外在表现方式,其本身也可以说是一种行为。至于它是否属于危害行为,取决于言论的性质、作用以及发表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一般而言,发表有害言论,若仅是单纯暴露思想,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但若意在实现这种言论所表达的思想,利用言论来危害社会的,如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教唆、引诱他人犯罪,实施抢劫、强奸、敲诈勒索时的威胁性言论等,则超越了思想方式的范围,能够成为刑法上危害社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