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成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实行行为和非实行行为

院校:金华职业技术学院 发布时间:2025-04-20 10:27:44


    实行行为和非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是以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为标准对危害行为所作的分类。

    1.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是指符合刑法分则各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井为完成某一犯罪所必不可少的行为。实行行为又称为构成要件行为,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实行行为是一切犯罪的犯罪构成所必备的行为,它是由刑法分则各条规定的基本构成要件所确定的。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实行行为都是以抽象性行为的形式来表示的,如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行为、故意杀人罪中的“杀人”行为、盗窃罪中的“盗窃”行为等,但符合该种实行行为的构成事实行为都是具体性行为。

    (2)实行行为是具有侵害社会关系紧迫危险性的行为,仅具有危险但没有紧迫性的行为不是实行行为。比如买刀杀人中的“买刀”行为,就并非杀人的实行行为。

    (3)实行行为是类型性的社会关系侵害行为,不包括偶然地导致结果发生的情况。如甲希望某乙死亡,就劝说某乙乘坐飞机,认为如果飞机失事则某乙必然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后来某乙确实死于飞机失事,也不能认为甲的行为具有实行行为性。同理,希望他人死亡而劝人到公路上去跑步,劝人雷雨时在森林中散步,劝人不在学校超市买东西而要穿越马路到对面去买牙商,等等,即使发生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也不能认为劝告人的行为具有实行行为性。

    2.非实行行为

    非实行行为指刑法总则规定的、在实行行为以外对实行行为起指使、唆使、帮助、补充作用的危害行为,包括犯罪的预备行为以及共同犯罪中的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非实行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非实行行为必须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以外的行为。例如,强奸罪中的暴力行为等,因其已经在刑法分则中予以规定,因此属于实行行为而不是非实行行为。再如,刑法中规定的帮助伪造证据罪、组织卖淫罪等,虽然表面上看有帮助行为、组织行为等非实行行为的表现形式,但由于刑法分则已经将其规定为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因此,它们都是实行行为。

    (2)非实行行为是由刑法总则规定的修正的构成要件所规定的。

    (3)非实行行为尚未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现实侵害,它本身并不能使犯罪达到既遂状态,而只能对实行行为于以加功,只有通过实行行为才能对法定结果的发生起到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