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明确这两种能力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是正确把握刑事责任能力概念的需要。
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辨认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的对自已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就是说,行为人有能力认识自己的行为是否为刑法所禁止、所谴责、所制裁。刑事责任能力中的控制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的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例如,达到一定年龄而精神正常的人,都有能力认识到实施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盗窃行为,是为刑法所禁止并受刑法制裁的,都有能力选择和决定自己是否实施这些触犯刑法的行为。
辨认行为能力和控制行为能力是构成刑事责任能力的必要要索,两者只有同时具备,才可具备刑事贵任能力。辨认行为能力与控制行为能力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一方面,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人只有对自己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有认识能力,才谈得上凭借这种认识能力,自觉有效地选择和决定自己是否实施触犯刑法的行为。控制行为能力的具备是以辨认行为能力的存在为前提的,不具备辨认行为能力的人,自然也就没有刑法意义上的控制行为能力、因而也就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另一方面,控制行为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这表现为,除具有辨认行为能力外,还需要具有控制行为能力,才能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只要人具备了控制行为能力,就一定具备辨认行为能力。还表现在、人虽然具有辨认行为能力,但也可能不具有控制行为能力,进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①总之,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要求辨认行为能力与控制行为能力同时齐备,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