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师范大学成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

院校:长春师范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4-23 10:08:19


    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

    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又称为被害人承诺、经权利人同意的行为,是指行为人经过有权处理某种权益的权利人同意后而实施的损害其本身利益的行为。例如,为了科学实验,权利人同意他人将自已关闭起来,在一定时间内自愿放弃了自己的行动自由。这种情况下禁闭权利人的行为,虽然看上去符合非法拘禁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因排除犯罪性,不成立犯罪通常认为,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成为刑法中的正当行为:

    (1)权利人必须有权处理共合法权益;

    (2)权利人的同意必须是自愿的;(3)权利人的同意必须是合法的或者是合乎道德的;

    (4)权利人的同意必须是有益于社会的;

    (5)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在权利人授权的范围内且没有超出必要限度。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排除积极实施“安乐死”行为的犯罪成立,因此,任何人实施“安乐死”的行为都仍然是构成犯罪的行为。当然,如果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人主观上出于降良的动机,在社会上亦未造成恶劣影响,在处罚时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