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成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院校:宁波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4-23 10:15:16


    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对于预备犯,我国刑法的立场是原则上应予以处罚。但是,如果从当时的实际情况看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可以例外地不认为是犯罪。关于预备犯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为“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适用这一规定应注意以下三点:

    1.在对预备犯裁量刑罚时,“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里的“可以”是授权人民法院得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子以自由栽裁量的规范表达方式,但同时也表明了刑事立法的一种倾向性态度,即对预备犯在处罚时通常要从宽考虑,只有对准备实行性质特别严重的犯罪且手段特别恶劣的预备犯,才不予从宽处罚。

    因此,既不能因为预各犯与实行并完成犯罪的犯罪人主观恶性相同而予以同等处罚,也不能将此处的“可以”视为“应当”,从而错误地将犯罪预备形态当成无条件一律从宽量刑的情节。

    2.对于预备犯的刑罚处罚应当“比照既遂犯”来被址。换盲之,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是追究预备犯刑非责任的比照标准。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我国刑法对一些既遂犯根据情节的不同规定了不止一个量刑幅度,因而在处罚预备犯时究竟应与处于何种址刑幅度的既遂犯比照就皮为一个问题。本书认为,这里所应比照的只能是同类型的既遂犯,即在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方面与预备犯向前发展可能形成的既遂犯相同成大体相同的既遂犯。例如,对于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的预备犯,应当比照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的既遂犯来裁量刑罚;对于准备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预备犯,则应当比照实施并完成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既遂犯来救量刑罚。

    3.对于预备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表明,刑法要求人民法院对预备犯在从宽裁量刑罚时应依次考虑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悬免除处罚。至于实际上到底是选择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则应当综合考察犯罪预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以及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小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