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理工大学成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院校:长沙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发布时间:2025-04-24 10:09:04


    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适用这一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其他情节相同的情况下,犯罪未遂的社会他害性较犯罪既遂要轻一此,因而在处罚时要充分考虑两者的区别,对未遂犯适当从宽掌握。司法实践中,一般都很注意将未遂犯与既遂犯加以区别,所采用的方式是在司法文书确定的具体罪名后以括弧形式注明系未遂犯,如故意杀人罪(未遂)、强奸罪(未遂)等。如此显著提示的用意是强调量刑时不能忽视这一从宽情节。

    2.对犯罪未遂在处罚时是“可以”从宽而不是必须从宽。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在学说上有必减主义(必须比照既遂犯从宽)、不减主义(与既遂犯同等处罚)和得减主义(可以但不是必须比照既遂犯从宽)三种主张,我国刑法所釆用的是得减主义的立场。对“可以”的具体含义,请参照前述对预备犯的处罚原则的相关解读来理解。

    3.未遂犯的从宽幅度为“从轻或者诚轻处罚”。由于未遂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其社会危害性比预备犯严重,所以只能对其从轻成者诚轻处罚,而不能像对预备犯那样还可以免除处罚。至于裁判时对具体的未遂犯究竟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以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幅度,应当综合考察案件全部事实与情节,尤其应当考患如下因素:(1)犯罪性质的严重程度;(2)未遂的具体种类;(3)行为所反映出的行为人犯罪意志的坚决程度。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4.对未遂犯,在把握从宽的尺度时应比预备犯严。一方面,法律明确规定,对未遂犯的从宽幅度小于预备犯(预备犯比未遂犯多一个免除处罚的从宽量刑幅度);另一方面,未遂犯已经着手实施实行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预备犯,所以在对未遂犯裁量刑罚时不仅要考虑到既遂犯的场合,还要考虑到预备犯的场合,并在从宽的尺度把握上比预备犯要严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