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犯罪未遂在处罚时是“可以”从宽而不是必须从宽。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在学说上有必减主义(必须比照既遂犯从宽)、不减主义(与既遂犯同等处罚)和得减主义(可以但不是必须比照既遂犯从宽)三种主张,我国刑法所釆用的是得减主义的立场。对“可以”的具体含义,请参照前述对预备犯的处罚原则的相关解读来理解。
3.未遂犯的从宽幅度为“从轻或者诚轻处罚”。由于未遂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其社会危害性比预备犯严重,所以只能对其从轻成者诚轻处罚,而不能像对预备犯那样还可以免除处罚。至于裁判时对具体的未遂犯究竟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以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幅度,应当综合考察案件全部事实与情节,尤其应当考患如下因素:(1)犯罪性质的严重程度;(2)未遂的具体种类;(3)行为所反映出的行为人犯罪意志的坚决程度。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4.对未遂犯,在把握从宽的尺度时应比预备犯严。一方面,法律明确规定,对未遂犯的从宽幅度小于预备犯(预备犯比未遂犯多一个免除处罚的从宽量刑幅度);另一方面,未遂犯已经着手实施实行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预备犯,所以在对未遂犯裁量刑罚时不仅要考虑到既遂犯的场合,还要考虑到预备犯的场合,并在从宽的尺度把握上比预备犯要严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