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所谓“犯罪过程中”,即从犯罪预备行为发生开始,到犯罪既遂状态以前这段时间内,且犯那又处于运动中而尚未停止下来呈现出预备或未遂形态。详言之,这一时间概念包含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方面,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另一方面,犯罪行为在中止前尚未停止下来呈现结局性的形态。如果此前行为已经在犯罪预备阶段呈现犯罪预备的形态,或者在犯罪实行阶段星现犯罪末遂或犯罪既遂的形态,都不能成立犯罪中止。特别要强调的是,在犯罪既遂之后的悔罪行为一一如盗窃后将窃取的财物归还失主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犯罪中止行为,对其犯罪形态也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形态。
2.客观上存在放弃犯罪的中止行为。所谓放弃犯罪,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停止实施犯罪,因而犯罪构成所规定的危害结果不会发生的情形。放弃犯罪既包括在预备阶段停止犯罪预备行为,使犯罪构成所规定的危害结果不会发生;也包括在实行阶段,行为人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停止犯罪行为,而使危害结果不会发生。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危害结果不会发生,仅仅是指属于犯罪构成的特定危害结果不会发生,而不是说其他的损害结果(非构成要件结果)都没有发生。实际上。放弃犯罪的中止犯罪形态可能会出现其他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例如,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在挥刀砍杀他人过程中中止了故意杀人行为,故愈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求的死亡结果没有发生,而仅仅发生了不属于本那构成要件的轻伤害结果,而此时只要行为人停止杀害行为,作为构成要件的死亡结果就不会再出现,因此,这种停止杀人的情况即属于放弃犯罪的中止行为。
3.行为人放弃犯罪是出于自动的原因.必须具备自动性,这是犯罪中止形态的本质特征。所调中止的自动性,应被理解为行为人主动放齐犯罪,即在没有任何外界因素阻止下,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停止犯罪。详言之,自动是指行为人认识到或认为自己可以维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限放弃原来的犯罪行为,不再继续犯罪。至于客观上他能否继续实随施犯罪或完成犯罪,并不影响行为人这种停止犯罪之自动性的成立。当然,如果有证据表明行为人不是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是认识到外界原因导致犯罪不能继续实施或不能完成,而被迫放弃犯罪的,则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而只能被认定为犯罪未遂。例如,行为人发觉所欲盗窃的小区加强了保安巡逻,因担心被抓获而被迫停止盗窃犯罪的,就不属于犯罪中止。
4.中止行为具有彻底性。所谓中止行为的彻底性,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彻底放弃犯罪,而不是暂时停下来等待犯罪时机成熟之后再继续犯罪。中止行为的彻底性表明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已经消除。当然,这种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消除非不是指行为人以后终身不会再犯罪,而是指就其所放弃的具体犯罪而言,行为人已经完全地从主观上决意停止继续实施该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