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学院成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院校:邵阳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4-24 10:12:42


    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在理解和适用中止犯的这一处罚原则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中止犯,在处罚时必须从宽。因为无论从主观因素来看,还是从客观因素来讲,犯罪中止的社会危害性都轻于性质相同的其他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所以刑法规定对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像对犯罪预备或者犯罪未遂那样规定“可以”从宽。这就意味者,人民法院在追究中止犯刑事责任时应一律从宽,而不能在从宽与否的问题上自由选择。

    2.中止犯的法定从宽标准为免除处罚和诚轻处罚两种,而不包括从轻处罚:这也进一步体现了刑法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对中止犯比对未遂犯和预备犯处理更轻的精神。

    3.对具体中止犯究竟是免除处罚还是减轻处罚,应以犯罪中止形态是否造成损害为根据。设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里的没有造成损害,是指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这里的造成损害,是指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但设有造成行为人原来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作为犯罪既遂形态要件之危害结果。如放意杀人的行为人犯罪中止后没有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发生了损害其身体健康的伤害结果的,就应该对其适用减轻处罚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