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工程学院成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实行过限
院校:新疆工程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4-24 10:24:34
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实行过限
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这无疑是正确的,理由是,根据我国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刑决理论,行为人只有在对其行为可能成必然造成的危害结果主观上具有哪过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要构成共同犯罪,行为人必须存在共同犯罪故意。而对于过限的实行行为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除了行为实施者本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心态外,其他共同犯罪人成者一无所知,成者不存在与过限者共同实施的故意心态,因而缺乏共同犯罪故意,当然不能按共同犯罪论处。但对实行过限问题如何处现,则较为复杂,值得认真研究。总的来说,对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应当按不同情况不同处理。
1.共同实行犯实行过限的处理
共同实行犯中的实行过限,是指数人在共同实施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时,其中的某个人所实施的行为超过了他们事先计划实施行为的范围。例如,甲乙丙3人商最好于某天夜里人室抢劫。人夜后3人如约而至,然后共同破门入室抢劫。入室后发现只有女主人一人在家,于是由丙用刀通住女主人,甲和乙翻箱倒柜搜掠财物。丙在控制女主人的过程中,见色起意,将女主人强奸。甲乙两人忙于搜掠财物,对丙所实施的强奸行为一无所知。在此案中,丙所实施的强奸行为便属于典型的实行过限。对丙除了以抢劫罪的共犯论处外,还应当追究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应当以抢劫耶和强奸罪对其进行数罪并罚。对甲和乙面言,由于丙所实施的强奸罪不属于共同犯罪的范围,两人对女主人被强奸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也不存在罪过,因而甲和乙不应当对丙所实施的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而只能以抢劫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2.实行过限时组织犯的责任
组织犯由于只是组织、指挥、策划犯罪活动,没有参与实行行为,因面对实行犯的实行过限不可能知道,主观上也就不存在罪过。因此,组织犯只应对其组织、指挥、策划范围内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对实行过限行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例如,组织犯甲组织了一伙人专门从事扒窃活动,扒窃犯乙在扒窃过程中被失主发现,乙于是从盗窃变成抢劫,用尖刀通住失主,将失主钱包抢走。在这种情况下,甲只需承担其组织实施的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对乙的抢劫犯罪无 须承担刑事责任,乙只能单独负抢劫罪的刑事责任。但是,如果甲在组织他人扒窃时,告诉扒窃人员如果偷不到,也可以抢,则甲对乙的抢劫犯罪也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原因是在这种情况下,甲组织他人实施抢劫犯罪的意图虽然不很明显,但扒窃犯如果实施了抢劫犯罪显然也不违背甲的本意,因此,抢劫犯罪也属于甲组织实施的犯罪活动之一,他当然要对自己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3.实行过限时教唆犯的责任
教唆犯由于实施的是教唆行为,没有参与实行行为(对既救唆又参与实行行为的情形应当按共同实行犯论处,其教唆行为可以作为一个量刑情节考虑),因而对实行犯的实行过限一般也不可他知道,主观上也不存在邪过。因此,教唆犯一般无须对实行犯的实行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需要往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教唆犯对实行犯的实行过限行为已经认识到成应当认识到,即在被教唆人实施犯 罪前,教唆犯就已经认识到或者应当认识到被教唆人有可能实行过限。在这种情况下,教唆犯是否应当对实行过限承担刑事责任呢?例如,教唆犯甲唆使乙去伤害丙,他只想让乙将丙打成轻伤,但知道乙在情绪激动的状态下很可能将丙打成重伤甚至伤害致死,于是叮啊乙一定要注意下手的轻重,不要将丙打成残疾或打死,但乙最终还是将丙伤害致死。甲在本案中究竞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是只需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还是要承担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呢?本书认为,在教唆犯对实行犯的实行过限已经认识到或应当认识到的情况下,应当分两种不同情况来处理。第一种情况是实行过限的内容属于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如故意伤害致死中的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对于这种实行过限,教唆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原因是在这种情况下,实行犯的共同犯罪行为与过限行为是密不可分的,过限的危害结果并不是由过限行为单独造成的,而是由共同犯罪行为和过限行为共同造成的,因此,教唆犯对过限的危害结果也必须承担责任。第二种情况是实行过限的内容与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没有联系。例如,教唆犯刘某唆使李某实施深夜入室盗窃犯罪,刘知道李是好色之徒,且李前往行窃的房屋住的是一名单身女主人,于是叮嘱李某只能盗窃财物,务必不要惊动房主,李某允诺而去,但在盗窃过程中还是将女主人强奸了。对于这种实行过限,教唆犯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理由是,在这种情况下,过限行为和过限危害结果与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对于过限危害结果,教唆犯没有实施任何加功行为,因此,不具备要求教唆犯对过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当然不能就实行过限追究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4.实行过限时帮助犯的责任
帮助犯一般是在知道实行犯要实施某种危害行为的情况下才对实行犯予以帮助的,如果实行犯超出帮助犯的犯意实施了其他犯罪,则出现对帮助犯而言的实行过限的问题。这时应当如何处理呢?本书认为,无论被帮助人是否利用了帮助犯的帮助,只要其行为超出了帮助犯帮助故意的范围,都属于实行过限,帮助犯对于被帮助人的过限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当然,如果实行过限的内容属于结果加罪重犯中的加重结果,比如故意伤害致死中的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那么对于这种实行过限,帮助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