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经大学成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任意的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

院校:云南财经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4-24 10:32:58


    任意的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

    这是以共同犯罪能否依照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为标准对共同犯罪所作的分类。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的情形。这种共同犯罪的特点是:刑法对犯罪主体的人数没有限制。如果两个人共同实施,就成立共同犯罪,因此,在对这种共同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时,不仅要引用刑法分则的有关具体条款,而且要引用刑总则中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绝大多数故意犯罪,都可以形成任意的共同犯罪,即既可以单独犯罪的形式来完成,也可以共同犯罪的形式来完成,如放火、爆炸、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犯罪。

    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才能构成的共同犯罪。这种共同犯罪的特点是: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而且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行为,一个人不可能单独构成此种犯罪。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一般又将必要共同犯罪分为对合犯与多众犯。我国刑法理论界有人将之分为对合犯(对行犯)与众合犯(共行犯),其含义和对合犯与多众犯的分类相同。也有人将必要共同犯罪进一步细分为聚合性共同犯罪、对向性共同犯罪和集团性共同犯罪。

    本书认为,所谓的“对向性共同犯罪”(或日对合犯、对行犯)并不能作为必要共同犯罪的一种。何谓对向犯?它是指以行为人双方的对向性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对向犯的适例,在我国刑法现论界通常列举的有受贿与行贿、重婚与相婚。本书认为,受贿与行贿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存在对合性的,但受贿行为与行贿行为在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方面均有本质的区别,罪名也各自独立,根本谈不上共同犯罪。何况,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行贿罪的成立主观上须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要件,而受贿罪除第388条规定的斡旋受贿外,其他受贿行为构成犯罪并不以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限。由此可见,受贿罪成立时行贿罪并不一定同时成立,两者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对合性。重婚与相婚固然在成立犯罪时罪名相同,但事实上,重婚罪也不一定是共同犯罪。例如,甲已婚且婚姻系在存续期间,其欺骗未婚独身的乙说自己未婚,与乙登记结婚,在此只有甲一人构成重婚罪。

    本书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将必要共同犯罪分为聚众共同犯罪与集团共同犯罪是合理、可取的,且具有理论利实践意义,聚众共同犯罪,是指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聚众共同犯罪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参与犯罪的人数较多,至少是3人;二是有首要分子进行组织、策划、指挥;三是骨干分子积极参加实施犯罪;四是参加犯罪者的目标基本一致。聚众共同犯罪与聚众犯罪并非完全等同的两个概念。我国刑法中的聚众犯罪,是指法律规定以聚众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犯罪。从性质上看,它可以分为两种,有的聚众犯罪属于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但也有的聚众犯罪未必是共同犯罪。属于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的,如《刑法》第242条第2款规定的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290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第292条规定的聚众斗殴罪,以及第317条第2款规定的聚众持械劫狱罪,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或其他参与者,都具有共同犯罪故意与共同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他们均应承担刑事责任,并规定了专门的法定刑,因而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属于未必都构成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的,如《刑法》第291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或者说,这一犯罪的构成是以首要分子为主体条件的。这种聚众犯罪,当首要分子为一人时是单独犯罪,是二人以上时才是共同犯罪。集团共同犯罪,是指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罪,简称集团犯罪。

    集团犯罪与犯罪集团是密切关联又有区别的一对范畴,集团犯耶是犯罪集团实施的共同犯罪,犯罪集团是实施犯耶的集体。集团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的规定最为典型的有《刑法》第120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哪,第294条第1款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对于这些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都规定了专门的法定刑。对于集团犯罪的认定,关键在于如何认定犯罪集团,对犯罪集团本章将在下文专门作详细探讨。

    对于必要共同犯罪即聚众共同犯罪和集团共同犯罪,由于刑法对其中地位和作用不同的各种犯罪分子分别作了专门的处罚规定,因而不必适用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而只需径直适用相关刑法分则条文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