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按照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而划分的共同犯罪形式。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前,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商议和策划,从而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此种形式的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它通常表现为教唆犯与被教唆者在实行犯罪前沟通犯意,帮助犯在犯罪之前提供工具等。就大多数犯罪而言,并不以事前通谋为成立共同犯罪的要件。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刑法分则规定的有些犯罪,以事前是否有通谋作为划分该罪的共同犯罪与他罪(既可以是单独犯罪也可以是共同犯罪)界限的标准。如《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事前通谋的,构成本犯的共同犯罪;如果事前无通谋,则构成窝藏、包庇罪。又如《刑法》第349条规定,事前通谋,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为犯鄂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如果事前无通谋,则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刚着手实行犯罪时或在实行犯罪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例如,甲正在股打乙,适逢丙路过,于是,甲请丙帮忙,丙应邀与甲共同将乙打成重伤。本案中甲、丙的共同犯罪就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之提法严格来说不科学,因为“事前无通谋”包括了事后通谋,而事后通谋根本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因而改称为“事中通谋”较为合遁。但“事前无通谋”与“事前通谋”相提井论,已成为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
对于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由于各共同犯罪人在事前有谋划,因而犯罪更容易得道,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都较大。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一般来讲,较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哪的社会危害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