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质与危害后果有所认识而故意为之的,在实施共同犯罪的过程中可以转化为主犯或从犯。其三,行为人被诱惑,特别是被利诱参与共同犯罪且完全是主动参与的,其意志完全自由,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分别认定为主犯或从犯。
2.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界限
当行为人所受到的胁迫是一种正在发生的直接威胁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安全的危险时,如果行为人为了保护较大的利益而被迫实施损害较小的利益的行为,应认定为紧急避险,而不能按胁从犯处理。
3.胁从犯可能转化为从犯或主犯
有些行为人起初是被他人胁迫参与共同犯罪的,但参加犯罪后,思想发生变化,由消极变积极,在共同犯那中起到从犯甚至主犯的作用。对于这一类犯罪分子,不能因为其第一次犯罪是被胁迫实施的,就将其按胁从犯处理,而应依北转化后的情况按从犯成主犯处理,对于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8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成者免除处罚。《刑法》之所以规定对胁从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因为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主观上并不愿意或不大愿意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小于从犯的作用,因此,对胁从犯的处罚宽于对从犯的处罚。至于对具体案件中的胁从犯适用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根据犯罪人受胁迫的程度、被胁迫实施的犯罪的性质以及其行为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的大小等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