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开放大学成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继续犯

院校:深圳开放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4-25 11:40:10


    继续犯

    1.继续犯的概念

    所谓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其中,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的一定时间,是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时间条件,可称为基本构成时间;犯罪构成既遂之后直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则是作为量刑情节子以考虑的时间因素,可称为从重处罚或加重构成时间。我国《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就是颇为典型的具有继续犯特征的犯罪。在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当中,除非法拘禁罪外,窝藏罪,以窝藏赃物等行为构成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遗弃罪等也是典型的继续犯。

    2.继续犯的构成特征

    (1)继续犯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所谓一个危害行为,是指主观上出于一个犯罪故意(无论是单一的犯罪故意,还是概括的犯罪故意),为了完成同一犯罪意图所实施的一个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并非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是实施了数个危害行为,则不构成继续犯。必须明确的是,在继续犯的危害行为处于不间断的过程之中时,行为人为实现其犯罪意图而采用的具体作案手段的数量和所利用的具体作案地点(环境)发生变更后使用的不同作案方式,只是其所实施的一个危害行为的组成部分或构成因素。也就是说,它们都属于一个危害行为的多种表现形式,不能认定为数个危害行为,并进而否定一行为持续进行的属性。此外,应当注意的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多数继续犯通常由作为形式构成,少数维续犯(如遗弃罪)只能由不作为形式构成。在某些情况下,维续犯持续实施的一个危害行为,可以妨于作为并在行为继续过程中转为不作为。

    (2) 继续犯是持续地侵犯同一成相同直接客体的犯罪。所调“持续地侵犯同一直接客休”,是就特定犯罪的直接客体为复杂客体而言的。因而若行为人持续实施的危害行为侵犯了作为某一犯罪必要要件之外的他种犯罪的直接客体,则不仅成立以继续犯为特征的具体犯罪,而且同时构成了另一犯罪。若行为人在持续犯罪的过程中,又以其他危害行为侵犯了另外的直接客体,则应当对其所构成的数罪实行并罚。

    (3)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

    继续犯的这一最为显著的特征,是它与即成犯、状态犯、连续犯等犯罪形态相区别的主要标志。对于继续犯的这一特征,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认识:首先,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必须具有持续性。它的典型表现是,自犯罪行为着手实行至犯罪行为实施终了的过程中,犯罪行为一直处于正在实施、不断进行的状态。其次,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必须同时处于持续状态。也就是说,继续犯不仅必须具有犯罪行为持续性的特征,而且由犯罪所引起的不法状态也必须呈现为一种持续存在的状态;继续犯的犯罪行为与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的发生、延续(即行为的持续实施和不法状态的持续存在)和完结,必须是同步的或基本同步的。最后,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必须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之中。也就是说,如果犯罪行为及其所造成的不法状态的同步持续过程因犯罪行为一度或数次停顿而呈非持续状态,即在时间上有间断性,则不属于继续犯,而构成连续犯或其他犯罪形态。

    (4)继续犯必须以持续一定时间或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条件。这是继续犯最显著的特征之一,也是它区别于其他犯罪形态的重要标志之一以上四个方面的基本构成特征是相互联系、彼此制约的,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继续犯。

    3.继续犯与即成犯、状态犯的区别

    (1)继续犯与即成犯的区别。继续犯是与即成犯相对而言的犯罪形态,二者的基本特征有所区别。所谓即成犯,亦称即时犯,是指侵犯一定客体或者引发一定危害结果的危害行为,一经实施终了,即齐备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既遂的犯罪形态。换言之,即成犯的危害行为不具有时间持续性的特征,只要该危害行为实施终了或者危害行为实施终了并造成祛定的危害结果,就具备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如诬告陷害罪、伪证罪、故意伤害罪等。此类犯罪并非不能引起不法状态(仅指犯罪行为终止之后,客体仍然维续遭受侵犯的状态,不同)或实际危害结果,而是不以产生一定的不法状态成实际危害结果为犯罪构成要件。由此可见,即成犯与继续犯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继续犯必须是在一定的时间内,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形态;即成犯的构成,非不要求危害行为必须其有一定时向的持续性。

    第二,继续犯构成既遂之后,其危害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仍可能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持续状态之中;即成犯达到犯罪既递之后,其危害行为不再继续,只是危害行为可能引起的不法状态有可能继续存在。

    第三,继续犯成立既遂之后,其危害行为可能仍然尚未实施终了;即成犯必须是危害行为实施终了在前,犯罪构成既遂在后,危害行为实施终了是犯罪构成既遂的必备前提。

    (2)继续犯与状态犯的区别。所谓状态犯,是指这样一种犯罪形态:犯罪行为一经实施,当即发生危害结果,犯罪就已既遂,犯罪行为也随之结束或终了,但基于该犯罪行为所产生的不法状态仍继续存在。因此,继续犯与状态犯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犯罪形态。其区别主要表现于:

    第一,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一且着手实施,必然随即引起相应的不法状态;状态犯只是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以后,才有可能导致不法状态的产生。

    第二,继续犯是在犯罪行为继续存在的同时,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不法状态也处于继续之中;状态犯罪是在犯罪行为结束之后,仅仅是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不法状态有可能继续存在。

    概言之,继续犯的犯罪行为与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的产生、持续和终止,必然是同步的或基本同步的;状态犯的犯罪行为与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的产生、持续和终止,则为非同步的。

    4.继续犯的处断原则

    由于我国刑法分则对属于继续犯的犯罪及其法定刑设置专条于以规定,即对属于继续犯形态的犯罪设置了独立的罪刑单位,故对于继续犯应按刑法相关规定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