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成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结果加重犯

院校:汕头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4-25 11:43:48


    结果加重犯

    1.结果加重犯的概念

    所训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2.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特征

    (1)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即符合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至于基本犯是否必须为结果犯,在理论上存在争论。有的学者认为,只有基本犯是结果犯,才能成立结果加重犯;还有的学者认为,在基本犯不是结果犯的场合,也可以成立结果加重犯。我们同意后一种意见。

    (2)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成者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即基本犯罪构成要件是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前提和基础,加重结果不能离开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独立存在。加重结果的这种法定性和非独立性的特征,是认定结果加重犯并将它与其他罪数形态相区别的重要标准。

    (3)行为人对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起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至于犯意的表现形式,在理论上颇有争议。首先,关于基本犯罪行为的罪过形式,有的学者认为只能是故意,有的学者则认为也可以是过失。而从中外刑事立法上来看,两种立法例均存在。其次,关于对加重结果所持的主观罪过形式,在理论上也有不同主张。有的学者认为,只能出于过失;有的学者则认为,既可以基于过失,也可以基于故意。本书认为,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基本犯罪于故意,对加重结果也基于故意;二是基本犯基于故意,对加重结果则基于过失;三是基本犯基于过失,对加重结果也基于过失。

    3.结果加重犯的处断原则

    由于结果加重犯是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前提并通过刑法的明确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所以,对于结果加重犯,应当按照刑法分则条款所规定的加重法定刑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