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成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牵连犯

院校:湖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4-25 11:48:52


    牵连犯

    1.牵连犯的概念

    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即本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态。

    2.牵连犯的构成特征

    (1)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这就是说,行为人是为了达到某一犯罪目的而实施犯罪行为(目的行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其所采取的方法行为(或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构成另一个独立的犯罪;正是在这一犯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而在具体内容不同的数个犯罪故意支配下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都是围绕着这一犯罪目的实施的。

    (2)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只有实施了数个相对独立并完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社会行为,才可能构成牵连犯;若只实施了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则因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无从谈起而根本不能构成牵连犯,这也是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相区别的重要标志之一:若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中只有一个构成犯罪,则因不存在数个犯罪之间的牵连关系而不能构成牵连犯。

    (3)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内在联系,亦即行为人数个危害社会行为分别表现为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并相互依存形成一个有机整体。进言之,以辨证唯物主义为哲学基础,以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基本原则为指导,牵连关系就是以牵连意图为主观形式,以因果关系为客观内容所构成的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的有机统一体。

    (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耶名。如果行为人实行的危害行为只触犯一个罪名,就不能构成牵连犯。行为人的行为只有达到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基本要求,才可谓触犯了该种罪名。若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具有某种犯罪的形式特征,但井不符合该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就不能视为触犯了该项罪名。

    3.牵连犯与继续犯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在于,第一,继续犯只能由一个犯罪行为构成,牵连犯必须实施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第二,继续犯只持续地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因而只触犯一个罪名,构成一罪;牵连犯触犯两个罪名,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都各自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独立构成犯罪。第三,继续犯属于实质的一罪,对其应按刑法分则规定的相应那名的法定刑处罚;牵连犯一般属于处断上的一罪,对其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以内酌情从重处罚: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对牵连犯所触犯的数罪则实施并罚。

    4.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本书认为,在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背景下,对于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应当是:凡刑法分则条款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原则的,均应严格依照刑法分则条款的规定,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予以处断:凡刑法分则条款未明确规定处断原则的牵连犯,应当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定罪处刑,不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