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符合加重犯罪构成之罪吸收符合普通犯罪构成之罪,或者符合普通犯罪构成之罪吸收符合减轻犯罪构成之罪。
在了解上述吸收犯的主要形式之后,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1)吸收犯的形式必须以吸收之罪亚于被吸收之罪为必要条件。
(2)吸收关系的认定必须以数个犯罪行为的主客观方面完全符合前述吸收犯的基本构成特征为必要前提。
(3)成立吸收犯所必需的吸收关系只能是罪的吸收关系,即行为人的数个危害行为已经分别构成犯罪,才能成立吸收关系。
4.吸收犯与相关犯罪形态的区别
(1)吸收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这两种犯罪形态的区别主要表现为:第一,吸收犯以犯罪行为的复数性为必备构成特征;想象党合犯在客观上只是实施了一个犯那行为。第二,构成吸收犯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基本性质相同的具体罪名;构成想象竞合犯的一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两个以上的不同种罪名。第三,吸收犯在主观方面必须基于一个确定的犯罪故意;想象竞合犯的主观特征表现为数个不同的具体那过,而且具体的罪过既可以是椒意,也可以是过失。第四,吸收犯的犯罪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非且直接作用于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想象党合犯的犯罪行为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并且一般而言,同时直接作用于体现不同直接客体的数个犯罪对象。第五,吸收犯的罪数本质为实质上的数罪、处断上的一罪,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则置之不论;想象竞合犯的罪数本质上是实质上的一罪,对想象竞合犯应适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
(2)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第一,主观方面的差别。吸收犯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犯意的同一性和单一性是吸收犯的显著特征之一。牵连犯虽然也必须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但行为人在一个犯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故意的异质性和复数性是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之一。第二,数个犯罪行为的特定联系的形成机制不同。成立吸收犯所必需的吸收关系,以非独立性之罪依附于独立性之罪为表象,以数个犯罪行为所符合的种类不同、基本性质一致的犯罪构成之间固有的特定联系 (即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为基本成因,其形成机制以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之间的特定关联性为条件。而成立牵连犯所必需的牵连关系,则是以牵连意图为主观形式、以因果关系为客观内容所构成的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的有机统一作为形成根据的。其形成机制并不以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之间的特定关联性为条件。第三,触犯罪名的性质不同。构成吸收犯的数个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必须是一致的;构成牵连犯的数个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必须是不同的。第四,侵犯的客体和作用的对象不同。构成吸收犯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构成牵连犯的数个犯罪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第五,处断原则的差别。吸收犯与牵连犯的罪数本质虽然均为实质上的数罪,但所适用的处断原则却有所不同,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则置之不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般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
(3)吸收犯与连续犯的区别。第一,主观方面的区别。吸收犯必须基于一个犯意,其主观罪过以同一性和单一性为特征;连续犯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其区别在于,前着无连续意图,后者必须受连续意图的支配;前者只是一个犯果故微,后着必须是数个相同的犯罪放意。第二,加害对象的区别。吸收肥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作用于同一的具休犯罪对象;连续犯的成立并不以数个犯罪行为必须作用于同一的具体犯耶对象为必备条件。第三,数个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属性有所不同。吸收犯的吸收关系,如前所述,根本取决于数个犯罪行为所符合的种类不同、基本性质一致的犯那构成之间的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其形成机制以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之间的特定关联性为条件;连续犯的连续关系,取决于行为人犯罪的连续意图及其所制约的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的有机统一,其形成机制并不以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之间的特定关联性为条件。第四,处断原则的差别。吸收犯与连续犯的罪数本质虽然均为实质的数罪,但处断原则却有所区别。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则置之不论:连续犯的处断原则是按一罪的从重处罚情节成加重构成情节处罚。
5.吸收犯的处断原则
对于吸收犯,应当仅按吸收之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