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成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

院校:华中师范大学 发布时间:2025-04-26 09:47:02


    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

    如前所述,关于刑事责任法律根据的探讨只是一种立足于刑法规定的抽象分析,但仅有法律的规定井不会产生现实的刑事责任。要实际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还必须存在一定的事实。而根据前面的论述,这种事实只能是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因为只有这样的事实才能够成立犯罪。详盲之,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只能以现实存在的、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具体情形为其事实根据。当然,这只是刑事责任事实根据的部分内容。要彻底解决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问题,不能仅仅只探讨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还必须在弄清楚什么是决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决定刑事责任程度的事实根据。

    如同前面分析刑事责任法律根据时所得出的结论一样,决定刑事责任程度的事实根据,主要还是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这是因为,立法机关是以质与量相统一的刑事责任观为指导来选择和规定犯罪构成类型的,因此符合具体犯罪构成的事实不但能表明刑事责任的存在,也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刑事责任的程度,从而使刑事责任程度不同的此罪与彼罪得以区分,并通过各自的法定刑具体显示相互之间刑事责任程度的差异。例如,甲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而乙的行为符合遗弃罪的犯罪构成,这种符合不同犯罪构成的事实本身就决定了二人刑事责任程度上的差异。实际上正因为甲、乙二人的犯罪事实在刑事责任程度上存在着显著的不同,所以才应当对他们分别适用故意杀人罪和遗弃罪的法定刑。再如,行为符合的是故意犯罪的构成还是过失犯罪的构成,是既遂犯的构成还是未遂犯或者预备犯的构成,犯罪主体是年满18周岁的人还是未成年人以及是否年满75周岁等,都从犯罪构成事实的层面决定着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程度,并进而成为决定处罚轻重的重要根据。由此可见,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对刑事责任程度的基础性作用是不可否认的。

    当然,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决定刑事责任程度的事实根据都远远超出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这一范围。具体而言,在符合犯罪构成事实之外的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观方而、犯罪主体以及其他方面,都还存在着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人身危险性从而影响刑非责任程度的事实,例如犯罪客观方面的犯罪手段和工具、作案过程、时间与空间、犯罪对象情况、犯罪所造成的具体损失情况等,犯罪主观方面的犯罪动机、犯罪意志的坚决程度以及实施犯罪行为的道德情感等,犯罪主体方面的犯罪人一贯表现、有无犯罪前科、其生理心理状况、是否存在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身份职权等,以及犯罪以后犯罪人是否逃逸成拒捕、是否坦白与自首及归案后是否认罪认罚和有无立功表现等情况。

    可见,这里所说的符合犯罪构成之事实以外的其他影响刑事贵任程度的事实包括各种“法定最刑情节”和刑法要求最刑时适当考虑的“酌定量刑情节”。这些情节之所以能影响量刑,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它们是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情节。换言之,它们是通过对刑事责任程度的影响进而对最刑起作用的。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这些情节在影响力方而只能起到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以及从重处罚的作用,而不能像某些外国刑法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西班牙刑法典》所规定的那样,还可以起到加重刑事处罚的作用。

    总之,就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而言,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是决定刑事责任存在与否的唯一事实根据,同时它也是决定刑事责任程度的事实基础,但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反映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以及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程度的事实对于决定刑事责任程度也具有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