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殊预防概说。所谓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语用刑罚进行教育改造,预防他们重新犯罪。对犯罪分子透用刑罚,除对极少数罪行特别严重的透用死刑外,主要是利用刑罚的剃存、惩罚和教有改造功能,限制成剃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使其认罪服法,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财犯罪分子的特殊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两个方面的内容来实现的。
第一,剩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使之不再危害社会。具体包括:一是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人,通过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方式,水远制夺其面新犯罪的能力。这是一种最简单、最有效的特殊预防方式,但有一定的负面作用,应当尽量限制使用。二是对绝大多数犯罪人通过采取适用不同期限自由刑的方式,使犯罪人在一定时期内与杜会隔离,同时在其服刑期间对其进行教育改造,使之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特殊预防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方式。三是对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其他贪财图利犯罪的犯罪人适用财产刑,剥夺其重新犯罪的物质基础,使其得不偿失,从而不能、不敢或不愿再次犯罪。这一方式特别适用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浅、人身危险性不太大的罪犯。四是通过对某些犯罪人独立或附加适用资格刑,剥夺其一定的权利或资格,从而防止他们利用这些权利或资格重新进行犯罪。这也是特殊预防的一种重要方式。
第二,改造和教育犯罪分子,使其弃恶扬善,不敢或者不愿再进行犯罪活动。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不仅是剥夺其权利或者自由,更主要的是针对犯罪分子的心理状态、人格特征和犯罪的具体原因,对其进行思想改造和采取个别化的矫正措施,使其消除犯罪心理,提高重新做人的觉悟,不再触碰法律的底线。同时,通过劳动改造,使其掌握一定的劳动机能,形成自食其力的习惯,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能够自食其力、改恶从善,成为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从而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
(2)特殊预防的实现。实现特殊预防的关键在于妥普处理剥夺、惩罚与教育改造三者的辩证关系。既要反对不要惩罚的教育万能论,也要反对忽视教育的单纯惩办主义,必须寓教育改造于剥夺、惩罚之中,把剥夺、惩罚和教育改造有机地结合起来。这就要求我们在整个刑事法律活动过程中都要贯彻特殊预防的思想:在刑罚创制方面,应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使罪刑关系建立在公正和科学的基础之上;在刑罚裁量方面,应坚持刑罚个别化原则,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使量刑具有针对性和适用性;在刑罚执行方面,应全面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劳动与改造相结合的方针,将防止重新犯罪作为整个刑罚执行工作的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