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师范大学成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无期徒刑

院校:西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4-27 11:16:37


    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的刑罚方法,是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其特点与内容如下;

    第一,终身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正因如此,无期徒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虽然达不到判处死刑的程度,但罪行极其严重,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罪犯。不过,由于法律同时规定了减刑、假释、赦免等制度,因此,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上很少有终身服刑的。同时要注意,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第二,判决确定前的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

    这是因为无期徒刑本身无期限可言,这一点和其他自由刑完全不同。同时,由于判决确定以前的先行羁押并不是“实际执行”,因此,其也不能计算在作为减刑、假释前提条件的实际执行刑期之内。按照《刑法》第78条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按照《刑法》第81条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的,才有可能被假释。

    第三,无期徒刑的基本内容是对犯罪人实行劳动教育和改造。根据《刑法》第46条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具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无期徒刑不能孤立适用,即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则没有这一要求。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无期徒刑的严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