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成人高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死刑的概念及其存废之争

院校:福建成人高考 发布时间:2025-04-27 11:19:18


    死刑的概念及其存废之争

    我国刑法中的死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二年执行两种。由于死刑的内容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因而又被称为“生命刑”;由于生命具有最宝贵的、刺夺之后不能恢复的价值,因此,死刑是刑法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也被称为“极刑”。

    关于死刑,在西方,自近代以来,一直就有以死刑残酷、死刑没有什么威慑力、死刑一且误判就没有挽回的余地等为由,主张度除死刑的呼声。在这种呼声的影响之下,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尤其晚近几十年来,废除死刑的国家不断增加。但是,认为为维持社会秩序,对于穷凶极恶的罪犯只能依靠死刑的威慑力量,从而主张保留死刑的观点也还有相当的市场。我国刑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现阶段我国应在保留死刑的基础上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并且应当逐步减少死刑,直至最终彻底废除死刑。一些论者强调,死刑的存废不应当抽象地论证,有关死刑的讨论绝对不能脱离该国的国情,特别是不能脱离该国的严重犯罪的发案状况和国民对于死刑的感情和观念。

    纵观西方社会,二百多年来,有关死刑存废之争均集中在死刑是否具有威慑力、是否违宪、是否能够避免错判、是否人道等抽象问题上,交锋双方势均力敌、互不相让,无奈之下,达成了一个将裁决标准交付给生活在该社会当中的一般人判断的抽象结论,就是说,当该社会中的多数人同意废除死刑的时候,死刑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这种结果似乎表明,是否废除死刑已经不是问题,问题是该如何废除。换言之,死刑废除论已经占据上风。但是,情况并非如此简单。如果政府从道义上优待罪犯,对其废除死刑,但未能对守法公民提供其基本生活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的安全保障,在危害人们生命、财产的暴力犯罪日益增加的形势下拿不出有效的应对措施,在被害人遭受暴力犯罪侵害之后不能有足够的措施抚平其肉体与心灵上所遭受的严重创伤的话,一般人除了基于天然的报复和自卫心理主张保留死刑之外,恐怕难以奢望他们有更崇高的道义选择。因此,死刑的存与废,不是什么理念之争,而是现实生活的具体选择。正如马克思所言: “的确,想找出一个原则,可以用来论证在以文明自负的社会里死刑是公正的或适宜的,那是很困难的,也许是根本不可能的。”
 
    我国对死刑的一贯政策是毛泽东所主张的“保留死刑、少杀慎杀”思想,即一不废除,二在适用时十分慎重。不废除,主要是考忠到我国目前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又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的复杂时期,在现阶段,手段极为残忍、方法极为野蛮、后果极为严重的犯罪还大最存在,维护社会和请稳定的任务相当繁重,必须继续正确运用死刑这一刑罚手段同严重刑事犯那作斗争,有效温制犯罪活动猖獗和蔓延的势头。但是,保留死刑绝不意味有可以多杀、错杀。正确的理解应当是,在保留死刑的基础上,坚持少杀,反对多杀、错杀。毕竟,我国对已经触犯刑法的罪犯一贯采用惩罚与教有相纳合的刑事政策,死刑从肉体到精神上对犯罪人进行彻底剥夺,绝不可能是教育,大最透用死刑和上法政策不符。同时,死刑一旦情判,就没有挽回的余地,大量地适用死刑,难免会造成情杀,误系。因此,在保留死刑的前提下,必须十分慎重地适用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