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裁量的方法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犯罪裁最刑罚几乎不注意方法,只是根据经验综合全案情况对犯罪分子栽量刑罚(俗称“估堆量刑法”)。尽管也曾经有一些学者和司法机关探索过电脑量刑等方法,但因这些方法都具有相当的局限性而未能获得认同。为了切实规范刑罚裁址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0年9月13日发布并自同年10月1日起实施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经过三年多的实践后,最高人民法院在修订完善上述意见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常见犯罪的最刑指导意见》,并于2013年12月23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又于2017年3月9日修改发布。该意见明确规定了刑罚裁量的基本方法,即裁量刑罚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具体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量刑步骤。首先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最刑起点:其次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最后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应按照下列方法调节基准刑:一是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二是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量、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业,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三是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果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应按照下列方法确定宜告刑:一是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二是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碱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按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宜街刑;但是根拟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三是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四是综合考虑企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成合议庭可以在 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五是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最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级刑、免刑的,应当依法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