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
特别累犯,是前后罪均为特定性质或种类的犯罪而构成的累犯。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特别累犯。一般教科书通常只论述刑法总则中规定的特别累犯。本书认为,刑法分则中也规定有特别累犯,即〈刑法》第356条规定的毒品犯罪特别累犯。该条如同《刑法》第66条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等犯罪的特别累犯的规定一样,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即如果行为人所犯前、后两罪均为毒品犯罪,则可将其所犯的前罪作为对后罪处罚的一个从重情节。因此,我们在这用分别论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风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累犯和事品犯罪特别累犯的构成要件。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照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特别累犯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他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特别果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成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该三类犯罪中任一罪的犯罪分子。其构成条件为:
第一,前罪与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前后两罪都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就不能构成特别累犯。应注意的是,这里的前罪、后罪并不要求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者都是恐怖活动犯罪,或者都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只要前罪和后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 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三类犯罪中的任一种犯罪,就可以构成特别累犯。
第二,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被判处或者应当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某种附加刑。也不影响特别累犯的成立。
第三,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都构成特别累犯。
(2)毒品犯罪特别累犯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356 条的规定,毒品犯罪特别累犯,是指因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在任何时候再犯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其构成要件为:
第一,前罪与后罪必须均为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毒品犯罪。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前罪只能是毒品犯罪中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和非法持有赤品罪(《刑法》第348条)两种特定的犯罪,后罪则可以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所有毒品犯罪。
第二,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第三,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毒品犯罪,都构成毒品犯罪的特别累犯。虽然《刑法》第356条只是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从重处罚,对犯后罪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应当把犯后罪的时间起点确定为前啡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这主要是因为:一是与刑法总则中关于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规定的犯后罪的时间起点相协调。二是与刑法总则关于在刑罚执行期向犯新罪时实行数罪并罚的规定相协调。《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究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那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快定执行的刑罚。”这一总则规定应当适用于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赤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任何新罪的情况。相应地,浙品犯罪特别累犯中的行为人所犯后罪的时问起点,就应该是其所犯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刑罚被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