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对符合缓刑条件的犯罪分子是否宜告缓刑。根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并非具备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都要宣告缓刑,而要区分犯罪分子是否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若是,就必须宣告缓刑;若否,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究竟是否对犯罪分子宣告缓刑。所谓“案件具体情况”,主要是指有关适用缓刑的环境、条件,如犯罪分子所居住的社区居民是否同意对其缓刑,所居住的社区或附近是否具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较为完善的矫正条件,等等。
第二,对决定缓刑的犯罪分子确定缓刑的考验期。缓刑考验期,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缓刑的考验期是级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立考验期的目的,在于考察被缓刑人是否接受改造、弃旧图新,以使缓刑制度发挥积极的效用。法院在宣告缓刑的同时,应当确定适当的考验期。《刑法》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根据这一规定,在确定考验期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缓刑考验期的长短应以原判刑罚的长短为前提。可以等于或适当长于原判刑期,但以不超过原判刑期一倍为宜,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过长或过短都不能充分发挥缓刑的作用。(2)在确定具体的缓刑考验期时,应注意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分子个人的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花围内决定适当的考验期。根据《刑法》第73条第3款的规定,级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第三,可以根据情况对确定级刑的犯罪分子发布禁止令。《刑法》第72条第2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人特定区城、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所谓“犯罪情况”,主要是指犯罪的原因、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手段、犯罪后的表现、个人一贯的表现等情况。
通过这些情况判断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与某些特定的活动、特定区城和场所、特定人员的关联程度,以决定是否对犯罪分子发布禁止令以及确定禁止令的内容。至于“特定活动”“特定区城、场所”“特定的人”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此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