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权是国家的专有权力,交由法定的机构行使。罚金、没收财产、死刑立即执行由人民法院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由监狱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管制和缓刑、假释由司祛行政机关中的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对于没收财产,必要时法院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对于死刑,人民法院没有条件执行时也可以交付公安机关执行。执行依据是已生效判决对罪犯所宣告的刑罚。
刑罚执行对实现刑罚目的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罪犯执行刑罚,依据判决剥夺其自由、财产、资格甚至生命等权益,表现出刑法的强制性以及违反刑法的严重后果,充分发挥刑法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法益、规范公民行为的作用。
我国刑罚体系以自由刑为中心,因而刑罚执行的中心是自由刑的执行。自《刑法修正案(八)》确立社区矫正制度以来,自由刑执行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监狱、看守所等刑罚执行场所的监禁执行;二是实行社区矫正的非监禁执行。由于各种刑罚的具体执行问题已在前述“刑罚的种类”部分作了论述,所以这里仅论述刑罚执行中的减刑、假释、社区矫正三种刑罚执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