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78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罪犯在执行期间,具备“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之一的,可以减刑。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78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成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服行情况、 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有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形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祛保护其中诉权利,而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是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是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是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四是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是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六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2) 应当碱刑的条件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3.限度条件
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级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