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制度。假释制度对于鼓励犯罪分子加速改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刑罚的目的,具有积极的作用。
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对犯罪分子适用假释,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对象条件
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不属于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383条第4款的规定,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缓,同时被决定在其死缓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罪犯,不得假释。另有司法解释规定,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2.限制条件
《刑法》第81条第1款对可以适用假释的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的刑期上进行了限制,即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假释。另有司法解释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15年以上,方可假释,该实际执行时间应当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为了使适用假释有一定的灵活性,以满足国家政治、经济等方面的特殊需要,《刑法》第81条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3.实质条件
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应符合《刑法》第81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罪犯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及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犯罪情节及原判刑罚情况。这是判断罪犯是否符合假释条件的参照基础,不能疏于考量。第二,罪犯改造表现及人身危险性表征。罪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也是假释适用的基本条件。同时,还应调查罪犯犯罪前的一贯表现及罪犯的性格特征、心理状态等人格状况,以进一步判断其人身危险性的高低,这对于假释的适用应产生直接影响。第三,罪犯被假释后的社会接纳情况。罪犯被假释后的生活来源、监管条件以及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及收入情况等,对于罪犯能否顺利重新回归社会有重要影响,也是决定假释适用的重要因素。
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下列罪犯适用假释时可以依法从宽掌握:(1)过失犯罪的罪犯、中止犯罪的罪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罪犯;(2)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3)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罪犯;(4) 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5)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特别突出的罪犯;(6)具有其他可以从宽假释情形的罪犯。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