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成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追诉时效的重新起算(追诉时效中断)
院校: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发布时间:2025-04-29 10:01:43
追诉时效的重新起算(追诉时效中断)
《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例如,甲1985年1月5日犯一项盗窃罪,盗窃数额较大。该项罪行怯定最高刑为3年,追诉期限为5年,自1985年1月5日起计算。甲在1988年6月3日又犯一项寻衅滋事罪,该项罪行追诉期限是10年,自1988年6月3日起计算。甲1988年的寻衅滋事罪影响到1985年盗窃罪的追诉时效,导致盗窃罪(前罪1985年发生)的追诉时效从犯后罪(寻衅滋事罪)之日(198年6月3日)起重新计算,经过5年不再迫诉。本来盗窃罪的追诉期限从1985年1月5日起算,经过5年不再追诉,结果成为自1988年6月3日起算,经过5年不再追诉。寻衅滋事罪的追诉时效照常计算,即自1988年6月3日起计算,须经过10年不再追诉。假如在1992年将甲抓获归案,盗窃罪和寻衅滋事罪都在追诉期限内。假如在1996年将甲抓获归案,则其盗窃罪自1988年6月3日计算,已经过5年,不得追诉;其寻衅滋事罪仍在追诉期限内,可以追诉。时效中断制度的实质在于,追诉时效制度虽然对罪犯人有所优惠,但这个优惠并不是无条件的。条件是其在该罪行的追诉期限内不得再犯罪,如果再犯新罪,前罪的追诉时效从新罪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