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医学院成考函授《宪法学》学习课程—宪法词源的演变

院校:赣南医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3-06 12:48:56


    宪法词源的演变

    我国古代文献典籍中早已使用过“宪”“宪法”“宪章”等词汇,例如《尚书,说命下》中的“监于先王成宪,其永无愆”、《尚书。益稷》中的“率作兴事,慎乃宪”以及《国语,晋语》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

    西方的“宪法”一词起源于拉丁文consiuio,其基本含义是组织、确立。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国家的各种建制和皇帝所颁布的“诏令”“谕旨”之类的文件,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12世纪中叶,英王享利二世颁布的规范国王与教士关系的著名制定法就称为《克拉伦敦宪法》(the Constiutions of Clarendon)。

    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英国最早确立了以代议制为基础,限制王权、保障民权的民主制度,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肯定和确认。英国人借用拉丁文constitutio,以 constitution来表示规定这种新制度的法律。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后开始学习西方资产阶级政治理论和宪法制度,随之,constitution 一词传人日木。起初对该词有多种译法,后来官方文件统一译为“宪法”。1889年日本制定了《大日本帝国宪法》19 世纪后半叶,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为了挽救民族危亡.大批仁人志士到西方(包括日本)寻求救国救民之道,西方的议会制度、宪法学说以及包括“宪法”一词在内的究法学词汇传人中国。近代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在北所薯的《盛世危言》中就要求清廷“立宪法”“开议院”,实行君主立宪。

    在西方,近代意义的“宪法”与早先的“宪法”在内涵上有着本质区别。近代以前的“宪法”不过是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在地位上并不高于其他法的表现形式,在内涵上也不具有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的意义。而近代意义的“宪法”不仅是法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且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是国家的根本法。

    尽管近代以来“宪法”一词的含义有所变化,但它与此前“宪法”的词义仍然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在近代以前的西方,称作“宪”或“宪法”的法律文件,含有组织法的意义,被称为“宪法”的法律文件主要用于表示城邦组织和教会组织的结构与法律地位。而在近代的宪法中,调整国家组织和国家机关之间关系的规范占了很大比例。这一功能上的相似性使得“宪法”词义的转变具有共通性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