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如制宪会议、制宪议会等,该专门机构的职责就是起草或者制定宪法,在完成起草或者制定宪法的任务以后,该专门机构即解散。如美国由各州推选的代表在费城召集“制宪会议”,起作了1787年宪法;法国为制定1791年宪法,由原来三级会议中的第三等级组成“制宪议会”;我国为制定1954年宪法,成立了以毛泽东为主席,朱德、宋庆龄等32人为委员的“宪法起草委员会”。一般情况下,普通法律的制定由常设的立法机关负责,无须成立专门机构。
(2)宪法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宪法的通过一般要求制宪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者3/4 以上同意,有的国家还需要举行全民公决。在一些联邦制国家,还要求由组成联邦的各个或者多数成员国(州、邦、共和国)批准。而普通法律的通过一般只要求立法机关的议员或者代表过半数同意即可与普通法律的修改相比较,宪法修改程序的特殊性主要有三点:
(1)只有宪法规定的特定主体才可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如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而有权提议修改普通法律的主体则更广泛一些,即凡有权向立法机关提出法律草案的主体均可提议修改法律。
(2)修改宪法的通过程序更严格。如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修改宪法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 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的修改由立法机关以全体成员或者参加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3)有些国家宪法中明确规定对修改宪法内容的限制。
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出用的
宪法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在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上,宪法的主要功能是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因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是与国家权力相比较而言的,宪法设定、赋予了国家权力,并确定了国家权力的分配,还设定了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构体系及其内部关系。在宪法层面上,国家权力运行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依据宪法制定法律等规范性文件和依据宪法作出具体的宪法行为。因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是与普通法律和直接依据宪法作出的具体宪法行为相比较而言的。其中,最基本的宪法行为是 立法机关依据宪法制定法徘等规范性文件。在这一意义上,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通常是与普通法律相比较而言的。
第一,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宪法确定了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掂本原则,从宏观上和总体上确定规范、限制和保障国家权力运行的规则,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立法机关通过立法将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基本规范具体化,使之成为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具体规范。因此,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必须依据宪法的规定,以宪法的规定为基础。无论普通法律是否明确规定其是依据宪法制定的,事实上它们都是依据宪法的规定制定的。如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条规定:“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其宪法依据主要是我国《宪法》第41条第3款,即;“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有的法律的内容在宪法上可能没有直接的明确依据,但同样是依据宪法的规定制定的,只不过其依据的是宪法的原则和精神或者是宪法上的多项相关规定。
第二,与宪法相抵触的普通法律无效。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其前提是必须与宪法不相抵触,这是保证一个国家具有统一宪法秩序的需要,也是从根本上保障人权的需要。如果法律与宪法相抵触,或者全部无效,或者相抵触的部分无效。违反宪法的法律不是法律,当然也就没有法律效力。例如,日本《刑法》第200条规定,对于杀害尊亲属者一律加罚。该条款因被最高法院认定违反日本宪法关于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而被废止。
为了保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各国根据本国的具体国情,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合宪性审在制度,以审在判断普通法律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合宪性审查机关如果认定某项普通法律违反宪法,或者直接撇销该法律,或者在具体案件中拒绝适用该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