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英国宪法产生之初,在内容上和形式上还不够成熟,那么美国宪法和法国宪法的诞生,则使宪法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已与普通法律有了明显的区别,它们所确立的内容和形式为兆法的发展览定了基础。在美国、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下,欧亚国家相继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制定了本国宪法,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日本宪法和德国宪法。
日本历史上共有两部宪法;一是1889 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明冶宪法”),它确立了天皇专权的君主立宪政体,是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资本主义宪法。它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宪法上的条件,但又混合了军国主义的元素。二是1946年的《日本国宪法》,它确立了以天皇为国家象征的议会内阁制 君主立宪政体,井在第9条中确立了和平主义原则,即“永远放弃以国家权力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此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在德国历史上,著名的1919年《德意志国宪法》(即《魏玛宪法》)确立了联邦主义原则和二元议会制的共和政体,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强调公民的“社会基本权利”和“经济自由”,对私有制进行限制。《魏玛宪法》提出的对公民经济权利的保护和社会化等原则,标志着资本主义宪法的新发展,推进了近代资本主义宪法向现代资本主义宪法的过渡。1949年5月,《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简称《德国基本法》)获得通过。据此,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基本法吸取纳粹统治的教训,突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由联邦宪法法院作为独立的宪法机构保障这些基本权利;实行联邦与各州的分权体制,给于各州较多的自治权力;把实权总统变为虚位国家元首;明确禁止对外侵略及实行法西斯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