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科技学院成考函授《宪法学》学习课程—社会主义法治
院校:郑州科技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3-09 11:26:12
社会主义法治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治国理政的价值、原则和方式。它以社会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以民主政治为基础,以宪法法律至上为前提,以尊重和保陈人权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是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地解决了法治和人治向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 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桃至例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中国共产党坚持法治反对人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的基础上作出的亚大抉择。我们党对依法治国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在废除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后来,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错误,逐渐对法制不那么重视了,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使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付出了沉重代价,教训十分惨痛!"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强调,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重视党和国家制度的改革和建设,处理好法治与人治的关系问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刻教训,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使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任务,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翻开了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篇章。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199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总纲”第5条,使之成为一项宪法基本原则。
法治是治国之重器。“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更加重视法治和依法治国在治周现政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强调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要大力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体系和法治理论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研究并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法治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目标、总抓手和基本任务、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闸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回答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等重大问题,制定了法治中国建设的路线图,按下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快进键”。执政的共产党专门作出依法治国的政治决定,这在世界共产主义运动160多年的历史上,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90多年的历史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改革开放以来,都是史无前例、彪炳千秋的。这一决定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法治文化“四位一体”全面建设的新征程,标志着我们党治国理政和全面依法治国从理论到实践进人了新的历史起点,具有十分重大的里程碑意义。
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明确提出,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人新时代的基本国情和主要矛盾,面向“两个一百年”民族复兴的奋斗目标,开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征程,将义无反顾地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努力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实现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法 治中国建设目标。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排进企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一项基本方略,是我国宪法制度体系的重要原则。我国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规定不同国家机构的职权范围,保证国家的立法、行政、监察和司法等公权力在宪法框架下和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我国宪法与社会主义法治共为一体,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中,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休戚与共。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和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实践证明,凡是宪法制定、修改、维护和实施得好的时候,法治就发展进步,就能在保障人民权利和治国理政中发挥较好作用;凡是法治不断完善发展、得到全面遵守和实施的时候,宪法就能够贯彻好实施好,宪法权威就能够得到很好维护。反之,凡是法治遭到严重破坏和粗暴践踏的时候,宪法必然遭殃受损,人民利益和国家事业必然遭受损失,党和国家的权威必然受到损害。
必须把宪法建设与法治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宪法在引领、推进和保障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和推进依宪治国,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拥,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播,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树立和维护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至高法律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