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主要体现在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中,《先法》第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1)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我国的民主集中制离不开广泛的人民民主,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运行的前提,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必须坚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2)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高不开集中,民主集中制的集中不是少数人的独断,而是用民主方式集中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
(3)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民主和集中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依存、不可分割,不能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正如毛泽东所指出的:“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
根据《宪法》规定,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主要内容是:
(1)在国家机构和人民的关系上,国家权力来自人民,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在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国家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位,其他的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机构的这种合理分工,既可以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可以使国家的各项工作协调顺畅地进行。
(3)在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上,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与积极性的原则。
(4)国家权力机关的运行高度重视运用民主机制。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和作出决策,都经过广泛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中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同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体制,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
从世界范围来看,在国家治理体制中,如何兼顾民主与效率,是一道亘古难题。西方国家宪法普遍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鼎立”的体制,三权之间相互制衡,但常常相互掣肘、彼此抵牾,效率低下,甚至导致国家机器“停摆”。我国宪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民主与集中、民主与法治、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人民民主与党内民主等相互配合、相辅相成,既可以充分发扬民主,又可以集 中力量办大事,保证了国家机关构成的合理性及其高效运行,使得国家机关可以在权力运行中有效协调各个方面的不同利益关系,保证了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从宪法体制上破解了“民主与效率不可兼得”的世界性难题,充分体现了我国宪法的制度特色和效率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