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业大学成考函授《宪法学》学习课程—国家性质概述

院校:河南农业大学 发布时间:2025-03-09 11:32:50


    国家性质概述

    (一)国家性质的概念

    国家性质,即国家阶级本质,又称“国体”,它集中反映了社会各阶级、阶层在社会中的不同地位。毛泽东曾经指出,国体问题其实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在一个特定国家中,社会各阶级、各阶层所处的地位是不同的,有的处于统治者的地位,有的处于被统治者的地位,有的处于同盟者的地位。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决定着社会各阶级、各阶层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

    国家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而出现的。国家是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是阶级社会特有的历史现象。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人类历史上先后出现过四种类型的国家,即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前三种类型都是少数人掌握国家政权,对社会中绝大多数的劳动者进行统治的国家,本质上都是剥削阶级专政的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则是广大劳动人民掌握政权,对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分子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

    (二)宪法与国家性质

    宪法与国家性质的关系十分密切。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在规定国家制度时,首先需要明确本国的国家性质。

    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为了掩盖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性质,一般不明确规定其国家的阶级属性,而是通过主权在民、共和、法治、自由、民主、平等等各种抽象的理论或原则模糊国家的阶级本质。例如,《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法兰西为不可分的、非宗教的、民主的、社会的共和国;共和国的格言是自由、平等、博爱;共和国的原则是民有、民治和民享的政府;国家主权属于人民。1949年《德国基本法》第20条规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一个社会的、民主的联邦国家。毛泽东曾经一针见血地指出:“资产阶级总是隐瞒这种阶级地位,而用‘国民’的名词达到其一阶级专政的实际。这种隐瞒,对于革命的人民,毫无利益。”与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不同,社会主义国家代表的是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 益,因而社会主义同家宪法公开表明其国家的木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1918年《苏俄宽法》第1条就开宗明义地宣布俄国为工兵农代表的苏维埃共和国1936年《苏联求法》也明确规定,苏联是工农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政治基础是通过推翻地主和资本家的政权并建立无产阶级专政而成长和巩固起来的劳动者代表苏维埃。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现行《宪法》第1条明确期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