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业大学成考函授《宪法学》学习课程—人民民主专政在我国的确立

院校:河南工业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3-09 11:34:17


    人民民主专政在我国的确立

    中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特别是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结果。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一大党纲明确提出要推翻资产阶级政权,实现无产阶级专政。在后来的革命过程中,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根据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现实和阶级状况,创造性地运用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科学理论,为新中国国家政权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1948年9月8日,在西柏坡中央政治局会议的报告中,毛泽东指出:“我们政权的阶级性是这样;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但不是仅仅工农,还有资产阶级民主分子参加的人民民主专政。"1949年3月,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前夕,毛泽东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的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建立无产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主张。1949年6月,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对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作了系统闸述。他深刻总结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28年的经验,集中论述了新中国政权的性质、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明确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职能和任务。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专政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担负着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任务。

    根据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以后,新中国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共同纲领》是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其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  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

    1954年宪法是为从新民主主义时期过渡到社会主义阶段制定的过渡时期的  社会主义宪法。原来经过10-15年新民主主义社会发展阶段后开始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设想,被调整为10-15年(大约三个五年计划的时间)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实际情况是1956 年提前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中国进人社会主义阶段。1954 年宪法继承了《共同纲领》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宪法》总纲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1954 年宪法以后的两部宪法对我国国家性质的表述曾有一些变化。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将人民民主专政改为无产阶级专政,并且都在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1982年宪法恢复并发展了1954 年宪法的表述,在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2018年《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一规定更加科学地表达了我国国家政权的内容、实质和特点,更准确地反映了新中国社会结构的历史、现状、变化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