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从国家机构的组成看,除设有联邦立法机关、政府和司法体系外,各成员还设有各自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休系。
(3)从联邦与各成员的职权划分看,其职权划分由联邦宪法作出具体规定,但对所谓剩余权力的归属问题,有的规定归于联邦,如加拿大;有的规定归于各州,如美国。但无论哪一种归属,都是在保证联邦行使国家的立法、外交、军事和财政等主要国家权力的同时,又规定各成员享有较大范围的自治权。
(4)从对外关系看,有些国家还允许其成员享有一定的外交权,联邦国家的公民既有联邦的国籍,又有成员的国籍。印度、瑞士、俄罗斯、巴西等国也都实行联邦制。
联邦与联邦成员之间通常建立的是分享国家权力的关系,这种关系构成了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具体内容。从共同遵守联邦宪法、基本法律和接受联邦政府进行法定管理的角度看,联邦是一个统一的主权国家;从拥有各自的宪法和法徘,独立享有管理本区城公共事务的权力并保留联邦宪法规定以外的全部 权力的角度看,联邦成员又是具有相当独立性的政治实体。在典型的联邦制国家中,联邦权力被视为联邦成员权力的让与,因而联邦与其成员之间并非领导与服从的关系,而是契约与合作的关系,这与单一制国家有着根本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