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是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它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不属于任何个别劳动者或部分劳动者,而属于全社会的劳动者整体,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特征。在现阶段,我国的全民所有制经济具体表现为国家所有制经济,也就是国有经济《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有以下几方面含义:
第一,国家作为全民的代表对生产资料拥有最终所有权。在全民所有制的范围内,生产资料是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福利、实现共同富裕的物质条件。除生产资料以外,根据《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全民所有。根据《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也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按照《宪法》第7条的规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应当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到主导作用。这是就全国而言的,有的地方、有些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
第三,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公有制经济的性质必须坚持,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应当灵活。公有制经济的性质主要体现在所有权的归属上,坚持公有制经济的性质,在根本上应坚持国家和集体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指采取怎样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同样的所有制可以采取不同的实现形式,而不同的所有制也可以采取相同的实现形式。只要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发展,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使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逐步建立并发展究善,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实现形武也有相应变化。1982年颁布的《宪法)使用的是“国有经济”,而1993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5条将“国有经济”改为“国有经济”,并且在《宪法修正案)第8条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用内有权自主经营”这种修改,体休现了国家与全民所有制企业关系上的变化,即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公有制经济性质和公有制实现形式之间的关系得到正确处理。国家不再直接千预企业的生产活动,而是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授予企业经营自主权。国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仍归国家所有,国家以所有者的身份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有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