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经大学成考函授《宪法学》学习课程—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院校:广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3-10 10:35:06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指由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具有共同属性,即生产资料归劳动群众所有。但是在集体所有制下,生产资料公有化的范围比较小,生产资料所有权只属于集体经济单位的劳动者所有,归集体占有、支配和使用,集体生产经营的成果在集体范围内分配。(宪法》第8条、第17条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的类型、经营体制、所有权范围等作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包括农村集体所有制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两种基本形态。农村集体所有制是农业中的集体所有制,包括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如土地、重要的自然资源和农田水利设施。城镇集体所有制则广泛存在于城市工商业和乡镇工商业当中,是由劳动群众自筹资金、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

    第二,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我国的集体经济组织曾经普遍实行人民公社制度,采取基本生产资料集中管理和评工记分的分配方式。这种体制与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极不适应。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民公社不复存在,代之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经营责任制,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仍归集体所有,农户与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农民可以按照个人意愿使用士地进行生产。这种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把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和家庭的分散经营结合起来,极大地推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我国先后通过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6条和199年《宪法修正案〉第15条确立并完善了这一经营体制.

    第三,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经营自主权。经营自主权,是指经济主体在不违 反国家法律的基础上所拥有的调配使用自己的人力、物力、财力,自行组织生产经营的权利。按照1993年《究法修正案》第9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这一规定体现了集体经济组织与全民所有制企业在权利上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