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把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改革实践的一个伟大创举,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理论的历史性贡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了现代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应了我国走向世界、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需要,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1993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7条对《宪法》第15条作出修改,在我国宪法中正式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主要内容如下:
1.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属性
《宪法》第6条明确规定了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这一规定集中体现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属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经济体制,既可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义可以充分发挥市场在配出资源方面的决定性作用。
2.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具有决定性作用
宪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定,表明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不是区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标志。作为一种经济手段,市场经济不应为资本主义所独有。因此,计划和市场同样是调节经济、配置资源的有效方式。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存在复杂经济关系的条件下,市场经济对促进经济发展具有更强的适应性、更显著的优势和更高的效率。
3.完备的法制体系和健全的宏观调控
根据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7条,修改后的《宪法》第15条第2款、第3款明确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框架的补充,它有两方面含义;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完备的法律体系。市场经济是法治纷济,从生产要素的配置到商品生产、交换和分配的有序、安全、公正和高效,都需要法律来规范。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有健全的宏观调控体系。要使国民经济在宏观上保持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离不开国家的宏观调控。市场不是万能的,有时“市场失灵”是不可避免的,因此,要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保持经济总量平衡,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稳定市场预期。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宪法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规定也在不断完善。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22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23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等。
2018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新发展理念”写人宪法,从宪法上确认这一重要理论成果,有利于更好发挥其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