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概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按照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结合中国实际创立的新型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 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60年的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和运行。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宪法的制定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宪法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宪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根本性地位。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体现在:
1.人民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中国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是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必要支持和保证。
《宪法》第2条第1、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民主集中制作为我圆国家机构的基木原则,建立在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基础之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按照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并运行的。
2.人民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
《宪法》第3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也是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特征。民主选举的实质就是把属于人民的权力委托给人民选出的代表,由他们集体行使国家权力,人民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来源。因此,各级人大代表都必须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积极服行人大代表的职责,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否则,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子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是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
3.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宪法》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贵,受它监督。”该条规定集中体现了人大与“一府一委两院”的关系。其中,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所行使的权力是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权力。同时,人大通过制定宪法和法律,把人民委托的一部分权力,投予由人大产生的“一府一委两院”,使其分别行使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和检察权。“一府一委两院”对人大是一种从属关系,不能脱高或者违背人大的意志行事。现行宪法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4.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宪法》第3条第4款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按照这一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主要体现为适当的职权分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等,地方必须遵照执行,同时地方又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这样,既有利于中央的统一领导,又便于地方发挥主动性、积极性,从而统筹非顾。此外,国家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城自治,设立自治机关,使其依法行使自治权。
以上儿个方面共同构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虽然关系紧密,但二者是不同的概念。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组 织制度和工作制度,还包括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相关国家机关的组织形式,以及各个国家机关之间、各个国家机关同人民之间关系的一系列原则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