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医科大学成考函授《宪法学》学习课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院校:昆明医科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3-11 10:57:49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作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它适合中国实际,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得到充分落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人民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选举和决定任命国家机构领导人员,从而在政治上和组织上保证人民掌握并行使国家权力,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人民权力的统一性。在我国,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的权力是不可分割的。根据《宪法》第3条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我国虽然存在着立法、行政、监察、审判、检察等不同职能的国家机关,并各自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但国家机关活动的根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这是我国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我国不搞“三权鼎立”确保人民的权力不可分割。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一切重大决策都是在广泛民主的基础上作出的,同时它又以国家统一意志的方式得到实施。在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过程中,民主与集中相互联系,相辅相成,既不能片面强调民主,也不能过于强调集中,而应做到民主与集中的有机统一。由于全国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代表着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所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国家权力统一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设计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使各级人大真正代表人民,支持和监督它所选出的各级政府,从而使政府植根于民主。同时使各级政府形成有效的工作系统,按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领导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尊重并执行本级人大的决议。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适合我国国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采取一院制的组织形式,在组织机构上设立常务委从会,这是由我国的杜会状况和政权建设经验等因素决定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与“一府一委两院”的关系不是相互掣肘、相互拆台,而是合理分工、协调一致地工作。不仅充分反映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还极大提高了国家代表机美的工作效率。此外,在组织机构上,除乡(包括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外,北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设立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有机组成部分,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便于经常开会讨论问题,有助于人民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有效地发挥作用。
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能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又能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这决定了我国地方与中央的关系是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局部必须服从整体,地方必须服从中央。根据这个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求下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一切活动必须以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为依据,地方一切重大事务的决定,必须服从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国家的总政策和总任务,实现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另外,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情况不一,因此必须考虑地区特点,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对此,我国宪法和法律在立法体制和管理体制等方面作出了切合实际的规 定,即凡属地方性的重大事务,都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在本行政区城内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创建的这种上级与下级、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能够保证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问题;既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又给予地方以适当的自主权,使其充分发挥各自的积极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以来,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巩固和完善,显示出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既能保障全体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又有利于国家政权机关分工合作,协调一致地组织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总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