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选举投票与结果确认。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各选区应该设立投票站或者召开选举大会,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间接选举的投票由该级人大主席团主持。投票结束以后,进人选举结果的确定程序,包括确定选举是否有效、确定代表候选人是否当选、宣布选举结果等。
第六,代表的辞职、罢免与补选。代表辞职的具体程序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代表罢免的具体程序为:对于县级的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里免要求。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里免案。
在人大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1/5 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选民联名提出罢免要求后,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申辨权是被提出罢免代表的正当权利,法律应给予充分的保护。代表补选的具体程序为:一般情况下,代表补选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进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闭会期间,也可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补选上一级人大的代表。补选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即可以在差额选举和等额选举中进行选择。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