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师范学院成考函授《宪法学》学习课程—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院校:曲靖师范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3-11 11:01:47


    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第一,组织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猪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在直接选举中,选举委员会是专门处理选举事务的非常设机构,负贵主持选举事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二,选区划分。选区是以一定数量的人日为基础划分的区城,是选民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的基本单位。不设区的市、市辅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公的代表名辆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第三,选民登记。选民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选举权,并经过选民登记,领取选民证的公民。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依法对选民资格进行法律认可。凡年满18周岁来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都成列入选民名单。我国的选民登记采用一次性登记方法,经暨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第四,代表候选人的提名与介绍。我国实行龙辆选举制度。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选举法)〉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为增强代表候选人的透明度,《选举法》还规定,政党、人民团体、选民、人大代表、选举委员会、大会主席团以及候选人本人可以成为介绍候选人主体。其中,选举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负责介绍所有的候选人,是介绍候选人的基本主体。

    第五,选举投票与结果确认。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各选区应该设立投票站或者召开选举大会,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间接选举的投票由该级人大主席团主持。投票结束以后,进人选举结果的确定程序,包括确定选举是否有效、确定代表候选人是否当选、宣布选举结果等。

    第六,代表的辞职、罢免与补选。代表辞职的具体程序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代表罢免的具体程序为:对于县级的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里免要求。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里免案。

    在人大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1/5 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选民联名提出罢免要求后,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申辨权是被提出罢免代表的正当权利,法律应给予充分的保护。代表补选的具体程序为:一般情况下,代表补选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进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闭会期间,也可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补选上一级人大的代表。补选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即可以在差额选举和等额选举中进行选择。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