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成人高考函授《宪法学》学习课程—人权

院校:云南成人高考 发布时间:2025-03-12 10:58:50


    人权

    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而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一方面,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一旦脱离人的生存和发展,自由和平等必然流于形式,变得空洞无物,失去意义。

    人权的范围非常广泛。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既然如此,人基于其本质应该享有的权利也就必然涉及一切社会领域。可以说,哪里有人存在,哪里有人的社会,哪里就有人权问题。按享受权利的主体来划分,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总之,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 的权利体系。

    从历史发展的角座来看,大致可以把人权分为三代。第一代人权是指在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求命中确文的权利,主要包括近代宪法中的人身自由、精神自由和经济自由这三大自由,即传统的自由权。第二代人权是在19世纪未20出纪初社会主义运动中提们的权利,主要包括公平、正义、平等,如劳动权。休息权和受教育权等,这类权利要求对社会进行改造,要求国家保障人权。第三代人权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一些国家和民族在反对殖民主义压迫、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运动过程中提出的各种权利,包括民族或国家的生存权、发展权和民族自决权等“集体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的人权状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政府和人民从自己的历史和国情出发,将人权的普遍性与中国历史、文化和现实的特殊性结合起来,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观。1991年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首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正面肯定了人权概念在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发展中的地位。1997年9月,首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人党的十五大报告,作为执政党的明确工作目标。2004年我国修改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人宪法,首次将“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表述为法律概念,从而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党的意志上升为人民和国家的意志,由党和政府文件的政策性规定上升为国家根本法的一项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