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师范学院成考函授《宪法学》学习课程—特定主体

院校:成都师范学院 发布时间:2025-03-12 11:15:07


    特定主体

    特定主体是一般主体或特殊主体的转化形态,是既享有一般主体或特殊主体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又基于其特别的身份或处境而享有某些特定基本权利的主体。

    妇女、老人、儿童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特定主体。《宪法》第48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49条第1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第49条第4款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根据这些规定,妇女、老人和儿童均可视为基 本权利的将主体。

    此外,根捌《宪法》第45条、第50条的规定,残疾人、华侨也是宪法上所确定的基本权利的特定主体。《宪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的予受庇护的权利。”当外国人作为享有受庇护权的主体时,在学理上也可视为特定主体。